<轉載自2025年5月31日 明報 加東版 中國版>
依據台灣《公務人員任用法》,職等由低至高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第十一職等對應副司處長級別,第十二職等為司處長,第十三職等為署長,第十四職等為常務次長。
罰款達百萬 返台後需再填表
除了十一職等及以上人員赴大陸須申請許可,政務官、直轄市長、涉及國安、利益或機密公務員、縣市長也要申請,有關申請表需要填寫詳細資料,包括起迄時間、地點、行程內容、邀請單位或探訪對象等。未經許可赴大陸,罰款2萬至10萬元新台幣;政務官或涉國安人員、縣市長等違反者可罰200萬至1000萬元新台幣。
當局還提示上述人員在大陸活動期間,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嚴防泄漏應保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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