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信心問題回到原點 修逃犯例不應倉卒

<轉載自2019430 明報 社評>

《逃犯條例》修訂爭議白熱化,數以萬計市民上街反對修例,遊行規模是後佔領運動時代最大。爭議發展至今,難言沒有政治化成分,可是市民憂慮修例亦非平白無因。近年內地司法改革雖有進展,客觀現實是法治法制仍在建設之中,港人對內地司法制度沒有信心,回歸前已經如是,回歸後信任鴻溝至今未見顯著收窄。一國兩制要義之一是處理港人信心信任問題,今次修例風波實際是回到香港問題原點,觸及的正正是回歸前港人的擔憂,政府欲速不達,既然台灣殺人案疑犯未來數月不會獲釋,當局應慎重考慮,是否有必要倉卒強行修例。

遊行者眾反映憂慮 政府須顧社會情緒

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理由有二,一是處理台灣港人謀殺案,二是堵塞現行法例漏洞,以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港府再三表示,若不盡快完成修例,讓港府以個案形式向台灣當局交人,疑犯有可能短期獲釋,得以逍遙法外。涉案疑犯陳同佳在港承認4項洗黑錢罪,昨天法官判囚29個月。雖然政府強調,考慮到還押時間和刑期扣減,陳同佳最快有可能10月重獲自由,修例仍是刻不容緩,然而無可否認的是,刑期意味陳同佳短期內不會即時釋放,理論上立法會可以有較多時間處理修例爭議,回應市民關切。

政府多番表示,修例草案已提供足夠人權保障,移交程序亦與國際標準接軌,可是社會各界顯然仍有不少疑慮。剛過去的周日,數以萬計市民遊行,反對政府修例建議,不管以警方還是示威組織民陣的數字作準,都是佔領運動結束以來,本港最大規模的一次和平示威活動。上周佔中9人案判刑,對於這次遊行的人數無疑有一定刺激作用,然而必須承認,市民對於《逃犯條例》修訂的憂慮和反應,比起之前高鐵「一地兩檢」等爭議都要強烈,單是反對一地兩檢遊行與今次示威的規模,已不可同日而語,政府不能簡單一句「人數多寡不是我們的重點」,便不去考慮社會情緒。

一地兩檢和《逃犯條例》修訂,表面均涉及港人會否遭內地當局拘捕,惟兩者實有關鍵差異。多數市民理解高鐵一地兩檢只是便民安排,並未因此太過憂慮公安在港執法等問題,相比之下,《逃犯條例》修訂的目的,就是為了「交人」,在社會所引起的疑懼自然大得多。說到底,若有市民堅決不信一地兩檢,只要不踏足西九高鐵站,便不用擔心被內地公安拘捕,可是《逃犯條例》修訂後,如果內地當局真的向港府提出個案移交要求,當事人便得面對移交官司。政府若因高鐵一地兩檢的立法經驗,以為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後市民就會慢慢適應拋開疑懼,將是重大錯誤。

無可否認,由3月政府提出修例至今,事件發展的確攙雜了愈來愈多政治操作成分,有人視今次為2003年反對23條立法的翻版,視為動員群眾鬥爭的好機會,亦有人趁機要求行政長官下台;與此同時,一些有關修例的說法,諸如日後在港參與遊行抗爭都有可能遭移交到內地、社會上下「人人自危」等,似乎亦扯得太遠,流於散播恐懼,偏離問題核心。不過話說回來,過去數年國際社會鬧出不少引渡風波,由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到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都惹來不少議論,這些引渡案件無不令人關注,假借一些刑事罪行名目,尋求引渡以達到政治目的,並非難以想像的事。

港人信心難一蹴而就 「先易後難」應先限地域

《逃犯條例》修訂的一個核心問題,在於移交安排會否被濫用。對此政府再三強調,條例禁止因政治目的移交犯人,加上有本港法庭把關,市民毋須擔心,可是亦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庭把關能力有局限,理論上只要表證成立,便須將疑犯移交內地。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港人對內地司法制度不信任由來已久,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為港人所提供的司法保障,很大程度也是希望釋除港人對內地司法長臂伸延到香港的疑懼,20多年前內地與港英政府已在討論移交逃犯問題,至今仍然未能達成協議,正好突顯兩地司法制度鴻溝,修訂《逃犯條例》所觸及的,正正是一國兩制最深層、最根本的信任和信心問題。

內地司法制度經過多番改革,無疑比昔日有進步,然而內地當局亦承認,法治建設仍然有待完善深化。內地與西方一些民主國家有司法互助協議,可是香港與內地的關係,並不能跟主權國之間的關係相提並論。政府的修例建議,剔除9項主要涉及經濟及商業的罪行,變相放生經濟罪犯,除了偏袒商界有欠公道,同時亦間接承認,港人對內地司法信心不足,無法一蹴而就,需要「先易後難」。政府處理修例問題,必須緊記欲速不達的道理,真正「先易後難」的做法,是先將修例涵蓋地域止於台灣,其他重大修改留待日後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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