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加差餉可增二手供應? 說易行難

<轉載自2017331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欄名: 房策透視 撰文: 麥萃才 香港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副教授>
最近有研究報告指出,如果政府要在樓市加辣,可以考慮把差餉增加兩至三倍。原因是,香港私樓的自住比例是65.6%,那麼剩餘的34.4%,約40萬間便是投資物業。如果要釋放二手供應,便要降低投資意慾,從增加持貨成本入手。
差餉的徵收方式,是以物業租值的5%計算,例如一個小型單位(A類)的價格是600萬元,而A類的單位的收益率是3%一年,那麼每年租值便是18萬元。政府收取租值的5%作為差餉的話,那麼年繳差餉便是9,000元。
如果政府對於持有多一個物業的人士增加差餉,用回此例,雙倍差餉就得繳付1.8萬元;三倍就要付2.7萬元。報告還做了一些模擬測試,如果是投資物業,銀行只按六成,那麼600萬元物業,貸款360萬元,分25年攤還,按息2厘的話,只要徵收雙倍差餉,那麼等於按揭利率增加0.42厘。如果徵收三倍差餉,就等於加息0.83厘,增加投資者供款的負擔。
增加投資者的成本,減少投資意慾是想當然的事情,但實施起來,又是否那麼容易?而增加差餉目的只是為了打擊投資者,又是否合適?
投資者如何定義 申報又靠誰?
首先怎樣界定是投資者?擁有多於一間的物業,就是否一定不屬自用呢?以下是一些困難的例子:
1)有老人家年輕之時買樓,自住一間、出租一間。退休之後,那間非自住的物業,用來收租,把租金作為支付退休生活費用。如果要收他雙倍差餉,變相削減他的退休收入,那又是否公平?這種情況又應否豁免?如果要的話,又怎樣能取得相關情況的資訊?要政府主動查核,定由市民自行申報?
無財政赤字下加稅 勢掀反響
2)年輕時與家人合資買樓,所以擁有部分物業的業權;年長之後結婚,與配偶共同擁有物業。那麼這算是擁有多於一個物業嗎?所佔的業權份額只是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另外一個聯名物業是家人居住,又算是自住,還是算是投資物業,要繳付雙倍差餉嗎?
3)如果年輕之時買入一個小型單位自住,當家庭收入增加,改善生活空間搬去較大單位(或較優單位)居住,而把原有單位出租,那麼哪個物業才應該要收雙倍差餉?較細那個;還是較大那個?要付較少差餉那個;定較多那個?還是只要擁多於一個物業,所有物業都要徵收雙倍差餉?
4)早年的發展商,考慮到銷情,會考慮興建一些物業,相連的單位是可以打通的,而兩個單位之間不是主力牆。當業主同時購置兩個相連單位,打通使用,但樓契上,仍然屬兩個單位。那麼技術上雖然是兩個單位,但兩個單位都是自住,並沒有閒置,又或者出租。那麼這類業主,又應否繳交雙倍差餉呢?
由上述例子可見,擁有多於一個物業不能代表非自用,擁有者雖然是同一人,但使用的可能是其他家庭成員,那麼政府又應否收雙倍差餉?其次是界定是否投資者也有困難,究竟要業主主動申報,定由政府調查呢?這個核實身份也會牽涉大量工作及成本。而最重要的是,收取雙倍差餉的目的是甚麼?
政府對物業收取的差餉,其本質就等於稅款,為政府提供每年穩定的收益。增加差餉就等於加稅,舉凡加稅必須有充分的原因,否則市民未必接受。當政府有大量儲備,沒有財政赤字的情況下,要加稅會引來很大反響。
通常改變遊戲的規則,總會有些人得益,有些人會損失。如果不想有失,不玩新的遊戲便可。以前政府針對樓市的辣招,便屬這類。如果不想付特別印花稅(SSD),只要持有物業多於三年便可;如果不想付買家印花稅(BSD),只要是港人,不用公司名義而用私人持有便可;如果不想付15%的從價印花稅,首次置業便可。當政府出這些辣招之時,要規避有關稅項,只要不再參與遊戲,不再購買物業便可,在可選擇的情況下,較容易為市民接受。
港私樓空置率 本已不算高
但收取雙倍或多倍差餉則不一樣,就算你不再購買物業,現在持有的物業也受影響,亦即俗稱的「硬食稅項」,而這是事前業主沒有心理準備的。如果跟報告所說,有40萬個單位受到影響,那麼代表最少有40萬個業主受到影響!影響的單位又會多少?
如果有40萬個非自住物業,而業主又假設在港居住,而他們只擁有兩個物業的話,那麼代表這些擁有兩個物業的業主,旗下物業數目會多達80萬個,佔全港私樓近七成!如果他們真的要付雙倍差餉,他們反對的聲音會很大,而政府承受的壓力絕對不少!
就算政府可以實施雙倍差餉,但能為市場增加二手物業的供應嗎?如果那些物業是空置的話,對社會來說便是浪費。造成有人無屋住,有屋無人住。如果想物盡其用,應該使空置房屋讓人居住。而現實上,香港的私樓又是否存在大量空置呢?擁有投資物業,不一定會空置的,也可以出租。而現在香港私樓空置率並不算高,只有單位數字。如果面積愈細的單位,空置率就更少。那麼透過雙倍差餉來進一步降低私樓空置率,成效有多大會成疑問。
縱加差餉 投資者未必賣樓
那麼透過增加持貨成本,來迫投資者出售投資物業,又是否可行?首先這樣做法,在道德上是否站得住腳?如果不想投資者與自住者在市場爭購物業,自住者有優先權,這點還可以說得過,社會較易接受。但要投資者把已擁有的單位,他們的財富,透過加稅而迫他們賣出來;而這種稅項是針對性,非公平性的,這又是否為社會能接受?就算社會肯接受,投資者又會否因為要付雙倍差餉,而把單位賣出來?
用回開首的例子,擁有一個600萬元市值的物業,因為雙倍差餉,每年要多交9,000元,這會否導致要賣樓?要收租物業變成無利可圖,那麼不能收雙倍差餉,可能要20倍差餉!因為基本差餉徵收率是租值的5%,那麼20倍的話,便等於100%,出租物業等於無利可圖。但只要物業能夠升值,亦即能賺價不賺息,仍然會有投資者存在。
其次是,對於投資者而言,影響最深遠的是15%從價印花稅。以細單位3厘租金收益為例,買一個細單位收租,購買時要繳付15%從價印花稅,相等於5年租金收益。如果你已有一層物業收租,你會否胡亂把它沽出?因為重置投資物業要多付15%印花稅!除非你預期物業會大跌15%以上,重置物業之時,其成本才會低過現價。而雙倍差餉的額外5%租值成本,相對樓價只是0.15%,亦即15%從價印花稅的百分之一,相當細小。
作為投資者,你會否因為每年多付0.15%樓價的成本,而把物業沽掉,而承受將來重新購買投資物業之時,15%樓價的從價印花稅?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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