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銀行務正業 杜絕迷債再現

<轉載自2011330 經濟日報 國事港事 撰文:李兆波 香港中文大學酒店及旅遊管理學院會計與財務高級導師>

雷曼迷你債券的分銷銀行發出最終處理方案,期望可以為迷債事件劃上句號。當中的關鍵是抵押品的價值。由20089月雷曼兄弟宣布破產起,到現在已接近兩年半,抵押品的價值起了很大的變化。銀行公會在2008年底時曾委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迷債的價值作估價。可惜安永是雷曼的審計師,角色有點混淆,加上是由迷債受害人之一的銀行公會委任,所以當年的估值報告不是太好的參考資料。

迷債非定存 保本過十關

筆者因要向執法當局提供迷債的專家意見,把一系列的迷債章程閱讀數遍。當中看出有值得投資者、銀行及監管當局反思的地方。以迷債35系列為例,它是在2008年一月發行的三年期每三個月派息的美元(A組)及港元(B組)債券。美元的年息率是6%,港元是5.6%。它的派息及償還本金表面上是與六間公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信貸掛鈎。這六間公司是滙豐、渣打、和黃、港鐵、新地及太古。

其實除了此六個個體當中任何一間不可以出事外,還有發行商不出事,及抵押品可以支付原來的價值,及債券內的掉期對手可以還息及本金,投資者才可以保本。留意以上已包括四大條件,當中包含七個個體在內,總共有十項條件,只要其中一項出事,投資的金額便不保本。這比起傳統的債券,不保本的機會大了不少。

比對同期發行的外滙基金三年期港元票據,息率為1.72%。雷曼迷債的息率是5.6%。如果外滙基金票據是近乎無風險的話,雷曼迷債的風險溢價(即額外回報)有3.88%。這個世界沒有免費午餐,拿高回報便有高風險,因此它肯定不是定期存款。

銀行有誤導 投機者貪心

那為甚麼在章程中有多處提及不保本的情況下,投資者仍然購買?當中有的可能是被人誤導,有的是貪心。誤導的原因有銀行高層為賺取更高的利潤而鋌而走險,而貪心則是無知與壞的投資風氣的組合。

以迷債35B系列為例,投資者大約可以取回78%,加上銀行的特惠款項,他們可以取回約90%的本金,顯然是不保本。再加上每年5.6%3年即16.8%的損失,投資者損失了26.8%。那是否要全數賠償,很視乎被誤導或追求高回報的成分,只有銀行及當事人才知曉。

事件看出銀行前綫銷售人員對投資產品的一知半解,看了章程後,沒有半小時以上的基本解說,特別是說明在何種條件下會不保本,恐怕難以告訴投資者有關的風險。投資者也有其責任,定存不會如此複雜,而回報也不會如此的高。成年人要對自己簽下的所有東西負責,在簽署前一定要有足夠時間分析及發問,否則不予購買。因為到了司法程序時一定會被問及「你有否閱讀及明白相關的文件?」,這對投資者相當的不利。

銀行一舖兩做 災難遲早再現

銀行的資產有不少是客戶的存款,回報也有限。如果鋌而走險要求更高的回報,根本不會持久。今回的教訓不少,銀行已輸了不少法律費用,也賠上了沉重的商譽。在中環一帶,有些投資者每天都穿孝服,吹啲咑,悼念某些高層,這對各方都不是好事。向來好像穩陣的銀行變了大盜。在某些投資者的眼中一些銀行已被判死刑。想挽回信心相信不會比菲律賓挽回其旅遊業容易。

監管當局盲目地批准銀行銷售這類產品是罪魁禍首。最理想的情況是銀行只做存款,貸款等傳統業務,投資業務要以另類招牌推銷。現時可以一舖兩做有不妥的地方,因為仍然有資料及客戶的交流,再發生災難是遲早的事。
回報是少了,災難也少了。投資者、銷售方及監管方如何走?恐怕要各自找尋答案。沒有精力及金錢的投資者,還是和解為妙。未來大家要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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