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於1979年以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之身開展政治步伐,復於2009年以貪污及洗錢罪犯之名結束政治生涯,整整30年了,「彼蒼若有知,白日下清霜,今朝始驚嘆,碧落空茫茫」,阿扁以充滿戲劇張力的曲折起伏為中國現代民主政治史寫下一闕荒唐怨曲。
上周判刑前夕,有年輕的電視台記者前來訪談,向我提出一個頗帶傷感的問題﹕你年輕時在台灣讀書,曾經支持陳水扁,他當年的形象非常清廉,今天看見他有此下場,有沒有後悔?是否驚訝於他的重大變化?
成也勇氣權謀 敗也勇氣權謀
想了一下,我搖頭回答﹕不是的,陳水扁當年之所以獲得支持,從來不是因為他形象清廉,理由很簡單,他當時手裏根本沒有權力,一個無權無勢的人,沒經過考驗與挑戰,沒什麼清廉可言。當年的年輕人支持他,至少就我個人而言,主要因為他擁有「勇氣」和「權謀」。
別忘了那年頭仍是國民黨專斷獨裁的白色高壓年代啊,以陳水扁之精英才俊背景,欲求榮華富貴,只要願意低頭即可被蔣經國延攬招安,但他和謝長廷等人偏偏說不;當宋楚瑜馬英九趙少康之流猶在彎腰鞠躬助紂為虐,陳水扁和謝長廷等人堅持冒險犯難替遭受政治逼害的黨外同志挺身抗辯,這若不是「勇氣」,又是什麼?
也別忘了那年頭國民黨壟斷了所有政治和經濟資源,更有軍警系統和情治單位滿佈全台,任何人稍圖叛逆即易墮陷網羅,此之所以異見分子下獄的下獄、逃亡的逃亡、噤聲的噤聲,長時間備受摧殘與蹂躪,然而陳水扁和謝長廷等人偏偏不信邪地向蔣氏政權要求民主,先是合縱,再是連橫,終而把黨外變成了民進黨、再令民進黨變成了執政黨,這若不是「權謀」,又是什麼?
正是陳水扁和謝長廷等人的「勇氣」和「權謀」——而不是宋楚瑜馬英九趙少康等人的卑躬和屈膝——把台灣快速推向民主和法治,儘管阿扁今天墮落成魔,當年的功勞卻仍不應抹殺。當然,可悲的是,在陳水扁獲得權力以後,亦正是「勇氣」和「權謀」令其走上貪污之路,他敢同時對國庫和民財狂掠豪奪,不可謂不膽大包天;他竟動員家族洗錢知法玩法,不可謂不老謀深算。成也勇氣,敗也勇氣;成也權謀,敗亦權謀,相同的人格特質把陳水扁抬上半空也壓在地下,生命道路之矛盾莫測,難免令人隱隱覺得詭異。
陳水扁被判終身監禁後,部分綠營人士上街吶喊,抗議「判刑過重」和「審訊不公」云云,台灣媒體亦指阿扁已作「積極準備」,打算在二審期間就程序問題進行抗辯以求翻案。乍看之下,這只是阿扁和他的死忠紛絲的政治語言,純屬另一場政治遊戲,不必當真,但若稍為思考這些聲音,卻必同意這樁世紀大案的終極意義應該不止於把一個貪瀆家族拉下馬和關入牢,而更該促使台灣社會對未來的法治根基有更認真和崇高的期盼。具體言之,在一審宣判以後,最少有四組跟法治直接相關的議題仍然有待反省和跟進﹕
首先是偵察期間的諸種漏洞和缺失。回想昔日漫長的調查過程,確有許多令人搖頭苦笑和低頭失笑的地方,包括對於偵察材料的不合理透露(台灣法規明訂「偵察不公開」,但不知何故偵察官幾乎每天例必對媒體發言,泄露了令人或吃驚或嘩然的案情,甚至連口供筆錄和攝像亦被傳媒取得!)、調查人員的失格言行(曾有人在偵察期間跟阿扁私下見面並稱兄道弟,亦有人用威迫利誘之法套取口供!)、主審法官與被告之間的情緒對決(竟在庭上破口互罵有如流氓罵街!)、扣押和保釋之猶豫未決和反應遲緩(所以有洗錢涉案關鍵人物仍然留美不歸!)……這統統是不應有的瑕疵,後果可大可小,如果發生在香港,隨時可令案件沒法審至終結。把貪污的前領導人關進牢裏固是法治表現,但法治的最高理想是同時追求結局和程序正義,缺一不可,若以此作為標準,福爾摩莎的法治精神其實尚在起步階段。
四組法治議題 有待反省跟進
其次,如果認真對待談法治,台灣政府恐有必要重新審視某些跟維繫法治直接相關的法規條文,例如所謂「偽證罪」,應該等同香港的「妨礙司法公正」,事關重大,絕不應有輕判的空間,更不可有緩刑的機會,尤其此案涉及金額龐大的集體貪瀆,被告如陳幸妤犯的明明是偽證罪,便絕無理由只判監半年並且不必入獄服刑。陳幸妤如今是作偽證失敗了才獲判刑,試想萬一她僥倖成功了,豈不極有可能為陳水扁和吳淑珍開脫了洗錢罪名?甚至頗有可能影響其他相關案件和涉案者的偵察結果?在所有崇尚法治的文明社會,「妨礙司法公正」皆屬嚴重罪行,不重罰即難警眾,福爾摩莎在這方面的觀念和法規極須趕上時勢。
第三,台灣特偵組仍在針對「二次金改」和「機密外交」進行調查,案情涉及大規模的官商勾結和公權濫用,但目前的相關被告僅有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前營運長馬維辰等少數人士,他們不僅不必像陳水扁般被押助查,反仍明目張膽地繼續在金融市場活動頻繁,這很難不讓人聯想到「偏袒」二字,遂也令人預先懷疑他日到了正式起訴,審訴會否公平。更重要的是,猶記吳淑珍在調查期間曾經開列了一張「獻金名單」,幾乎所有大企業老闆皆曾向陳氏家族送錢獻媚,故台灣傳媒曾經爆出「馬英九擔心查下去便會動搖國本」的小道消息。因此,是否查下去、如何查下去,絕對值得關心法治公道和政治清廉的人密切注視,說到底,必須有人甘願行賄,陳氏夫婦才有機會受賄啊,豈不只重罰受賄之人而寬待行賄之徒?
最後,且讓我們認真地思考這個問題﹕查完了也審完了陳水扁,會否回過頭來,看看阿扁政府年代的其他政要人物是否亦曾不乾不淨?甚至,在陳水扁以前的李登輝政府呢?那些關乎李登輝以至宋楚瑜以至連戰以至郝伯村的種種貪瀆傳聞,是否統統只屬子虛烏有?別忘了僅是「拉法葉軍購弊案」已經涉及三四條死得不明不白的人命,但事隔廿年了,仍未能清楚交代一個讓人信服的調查和司法真相。這筆法治爛帳,馬英九又敢不敢去算?
陳水扁貪腐家族之受刑,罪有應得,亦是台灣法治的一大勝利,然而法治精神乃百年大業及共業,不會因為一人而建,更不應止於一人或一家之受刑。台灣這條法治長路還遠得很、還有得走呢。在法治上贏了中國大陸不算是真贏,必須一再超越自己才算是真的勝利,快馬加鞭,我們期待馬英九法治不停蹄。